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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假借停车当面将汽车强行开走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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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0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3日23:18: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假借停车当面将汽车强行开走构成抢夺罪

作者:何俊斌 欧明辉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被告人黄某从广东省租被害人张某的车回县城,在县城住宿时,被告人主动为张某停车。黄某开车在停车场转了一圈后,又绕回到宾馆门前。张某刚想上前询问事由,黄某突然加速,将车向远离宾馆的方向开走。次日,被告人黄某将车开到广东连州卖给他人,卖车款被其全部挥霍。

  分歧  

  对于黄某构成何种罪行,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诈骗罪,黄某出于故意,采用虚构停车事实,蒙骗被害人张某交出车,然后把车变卖供个人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的,而张某阻止未成,黄某是以抢夺的方法将张某的车辆非法占有,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占有被害人张某的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被告人黄某利用与被害人张某是多年朋友,且经常租用、借用汽车的便利条件,掩盖占有张某车辆的事实,通过为被害人停车的假像,使被害人受到蒙骗而自愿把车交给被告人黄某。但被告人黄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等方式使对方自动交出财物的行为。获取财物,既可以是在采取欺骗方法后即时骗取,又可以是在采取欺骗方法后的某一时间取得财物,还可以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取得财产,然后采用欺骗手段全部赖掉或部分赖掉。黄某使用欺骗手段对车进行控制时,张某并没有对自愿对车辆的权益进行处分。即黄某不是在张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将车开走的,没有达到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

  二、被告人黄某构成抢夺罪

  黄某在使用欺骗手段对车进行控制时,如果张某不在现场,黄某是在张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将车开走的,即黄某通过虚构为张某停车的事实,隐瞒了非法占有车辆的真相,达到了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但黄某是在张某在场的情况下,以抢夺的方法将张某的车辆非法占为已有。抢夺是乖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为公开进行。公开进行其不仅仅限于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的面进行。在公共场所或者当着众人的面夺取他人财物,固然是抢夺;当着财物所有人、管理者的面或者采取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抢走财物也属公然抢夺。黄某当着被害人的面抢走小车,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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