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实盈被中基协取消会员资格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5月16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关于对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前海实盈”)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第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协会接到的投诉信息显示,前海实盈通过其股东、员工与多位自然人投资者签署《借款服务协议书(元元生息)》进行民间借贷,募集金额从10万、20万到232万不等,用于“公司运营、量化技术投资或者基金投资等”。经查,前海实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前海实盈及其员工以公告或承诺函的方式向购买其在管产品基石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石二号”)的投资者承诺最低年化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及更新机构诚信信息。前海实盈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凌山,凌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查,前海实盈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仁杰均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海实盈未向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诚信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前海实盈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被实施纪律处分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纪律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2) 1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实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 《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2年3月4日向前海实盈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2) 101号)。前海实盈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辦意见或听证申请。前海实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前海实盈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第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协会接到的投诉信息显示,前海实盈通过其股东、员工与多位自然人投资者签署《借款服务协议书(元元生息)》进行民间借贷,募集金额从10万、20万到232万不等,用于“公司运营、量化技术投资或者基金投资等”。经查,前海实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前海实盈及其员工以公告或承诺函的方式向购买其在管产品基石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石二号”)的投资者承诺最低年化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及更新机构诚信信息。前海实盈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凌山,凌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查,前海实盈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仁杰均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海实盈未向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诚信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裁判文书、基金合同、承诺函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前海实盈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