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著作权犯罪花样百出,需严厉打击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7月,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刘某未经A游戏著作权人及运营商的许可,擅自租用网络服务器,并架设B、C两款网络私服游戏服务器端,将A游戏中的大量图片应用于私服游戏当中,并发布在互联网上。在私服游戏的运营期间,刘某开通了充值通道收取玩家及商行的充值金额,共计375906.66元。经鉴定,B、C两款游戏与A游戏的美术资源与场景大多相似,甚至相同,可以认定为复制关系。2021年7月22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未经A游戏著作权人和合法运营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制A游戏中的美术图片与场景,并应用于私服游戏中,以此收取玩家的充值款项,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刘某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即其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特征相符合,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此外,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刘某积极退赃退赔,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并对涉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是新型著作权犯罪情形,即利用私服游戏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据《刑法》第217条第1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私自盗用A游戏中的大量美术图片应用于私服游戏中,并上传到互联网上,牟取利益的行为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此外,由于近年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对于此类新型著作权犯罪,公民个人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司法实务也应当进一步建立相应保护措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