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贷款人申请材料有问题仍然发放贷款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A农村信用社的经理与B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3年,为了筹集资金给B公司使用,王某某以B公司的名义,借用自己管控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使用虚假的贷款材料,从A农村信用社贷款400万元。贷款到期后,又分别于2014年、2015年换据续贷。2017年5月后,因资金链出现问题,王某某无力继续偿还贷款的本息。2021年9月27日,王某某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担任A农村信用社的经理,在明知申请贷款材料是虚假材料的情况下,仍然给自己经营的B公司发放了巨额贷款,造成了A农村信用社的重大财产损失。即王某某作为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贷款的有关规定,向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此外,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186条之规定,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点:其一、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二、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发放了贷款;其三、违法发放的贷款至少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是A信用社经理,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且其在明知申请材料有假的情况下仍然放贷400万,客观上也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