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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顾玮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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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10日23:51: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顾玮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果 朱锋云 李晨希

 

日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顾玮国受贿罪一案,被告人顾玮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安波担任审判长。

  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玮国在担任中科建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主持常务工作及任中科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公司经营、贷款融资、资产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包括人民币5600余万元(含房屋装修款及信用卡开支费用)、英镑17万、港元50万、美元19万、日元200万、价值人民币240万元的路虎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8.2万元的奔驰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5万元金条4根(重2000克)、价值共计人民币8.8万元的纪念品十套。

  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玮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顾玮国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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