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以医院筹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利息,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A医院成立。2013年10月,熊某某接手A医院,实质是A医院的实际控制人。为偿还筹建医院的借款和支付医院员工的工资,A医院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承诺按年10%至15%的比例支付利息,由熊某某等人通过亲朋好友及医院员工对外宣传,吸收大量公众存款。2014年至2019年期间,A医院共吸取崔某某、蔡某某、刘某等218人共计41693501元。2021年4月13日,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A医院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前提下,向公众承诺借款付息,吸收了大量存款。A医院的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且其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熊某某作为A医院的实际控制人,在A医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犯罪行为中发挥了决策作用,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中较为特殊的是A医院为单位犯罪。依据《刑法》第176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A医院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之下,以借款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了大量资金,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A医院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单位犯罪。被告人熊某某作为A医院的主管负责人,依据本罪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原则,应当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律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