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某原系广州市某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某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中主要负责厂房、苗圃、民宅、附属物等拆迁工作的现场审核、资料审核、动迁等。
2013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审批广州市某地段拆迁户曾某(另案处理)的拆迁房屋补偿方案时,在明知曾某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土部门无档案记录、真假未明的情况下,不按照程序规定核实曾某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假,仍违反规定予以确认并上报领导审批,致使某区政府以国有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向曾某支付拆迁费人民币1200万余元。
后经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提供的上述国有土地证系假证,其拆迁房屋所在的土地实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其实际应得的拆迁费为人民币450万余元。
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事务的行为,致使政府向曾某多支付拆迁费共计人民币750万余元。
事后,被告人龚某某收受曾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
2014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向广州市某区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相关工作会议纪要、《拆迁委托合同》、《征收委托合同》、被告人龚某某的户籍材料、《干部履历表》、广州市某区拆迁办公出具的《证明》曾某房屋拆迁(搬迁)补偿安置审核资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广州市某区拆迁办及广州某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查明曾某已签约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及权属事宜的请示》和《关于协助查明曾某已签约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及权属的复函》、广州市某区城市建设及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证明》、广州市某区城市建设及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广州市某区房地产档案情况证明表》、破案经过、同案人曾某的供述,证人何某、元某、魏某的证言,足以认定。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广州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龚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玩忽职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前者客观上表现为越权或者胡乱、随意地行使职权,而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马虎、漫不经心、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职责和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曾某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查无档案,真伪不明,其不是按照规定退回给业主单位继续核实,包括向某市国土部门等单位继续核实或穷尽其他方法核实,而是在明知查无此证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在审批表上签字审批通过,其并非未尽到注意义务,马虎、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职责和义务,并非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而是在明知资料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仍然审核通过,不正确地行使了其职权,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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