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认定
【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自2014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利用“张三”(另案处理)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从事网上赌博活动,此外被告人冯某还利用该账号下设的几个会员账号,提供给黄某、刘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用于网上赌博,并由其每月负责与上家“张三”进行赌资金额的结算。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黄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
【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是利用网络技术组织他人从事赌博的行为,表现方式区别于传统的开设赌场的表现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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