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某区租用的房屋内,以麻将牌为赌具,以比”筒子”点数大小为赌博方式,设定赌博金额,招引他人到该处赌博,并由被告人陈某、张某合伙坐庄。
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张某共赢取参赌人员王某、何某、李某等赌资约人民币10万元。
上述参赌人员发现参赌后逢赌必输,怀疑是被告人陈某、张某设赌时作弊所致。
同月29日,公安机关在广州某地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同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福建某地抓获被告人张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王某,何某甲的证言,广州市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予以证明。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广州赌博罪辩护律师、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到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客观上均可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二者亦存在一定的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且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规模,赌场为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能独立发挥招引不特定多数人前来参赌的客观效应,且内部有组织、有分工,有人负责收费、记账、望风等。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次聚众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则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赌场开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参与赌博,不需要每次予以临时组织。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参赌,参赌人员均是其老乡或亲戚朋友,参赌人员固定,且每次聚赌均是由被告人陈某临时电话召集、临时进行,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综上,被告人陈某、张某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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