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准确认定诈骗金额以减轻量刑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中旬,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利诱,向被害人莫某、彭某、梁某等人借款总计九百余万元,支付部分利息后逃匿。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韩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莫某、彭某、梁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营业执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相关材料,情况说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韩某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在韩某对于彭某一万多万元借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彭某借给韩某的资金中有一百九十万元是彭某向韩某的妻子许某处借来,转借给韩某的,属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百九十万元彭某也没有归还。因此,应予以相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向被害人彭某借钱共计四百余万元,期间返还两百多万元,彭某的陈述证实其借给韩某的款项中有一百九十万元是韩某的妻子陈某丁借给彭某的。所以韩某尚欠彭某的款项小于彭某欠韩某、陈某丁夫妻的款项。从刑罚处罚的实质性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对该犯罪数额不予认定。
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保护法益。同时,刑罚又是一种极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因而在衡量被告人行为恶性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通过准确的定罪量刑以使得罪行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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