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同是销售行为,如何区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广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间,常某某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系列图书在内的大量侵权复制品,分别存放于其位于某某郊区的仓库内,并在上述期间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其本人也没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低价对外批发上述侵权复制品。
2017年7月,某某市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某某市郊区的平房内查获大量盗版书籍,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鉴定,其中两万多册图书系侵权复制品,3千多册图书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广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常某某认为,自己只实施了单纯的销售行为,没有实施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该部分行为只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常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实常某某实施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但其对外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属于批发或零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且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发行,现场被查获待销售的侵权图书高达两万余册,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要件和标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广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构成上,在刑法第217条中规定了四种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作品。”中的“复制发行”存在不同理解:
(1)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2)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侵权著作权罪中的“发行”应理解为批量销售和大规模销售,而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应理解为零售,从而协调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属于向外大规模批发盗版图书的行为,依法构成侵权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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