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逃税行为在立案后才补缴相应税款的,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郝某某在2009年到2010年间,多次实施通过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从而不申报纳税的方法逃税,共计少缴增值税为20万元,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郝某某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
因此,某某市税务局于2013年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郝某某补缴增值税以及滞纳金10万余元,并同时交纳相应罚款,但仍欠增值税10万多元。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逃税罪的处罚上应特别注意,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便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仍不阻却刑罚处罚,需要按照逃税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某在经过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后,未及时补缴应纳税款,而是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补缴相应税款,且仍欠缴10多万元的增值税款,依法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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