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准确认定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
【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广州强迫交易罪辩护律师】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2日凌晨,周某某驾驶某某公司出租车,搭载乘客宋某某回家。到达目的地后,周某某要求宋某某支付3000元出租车费,但实际车费只有145元。
宋某某不同意,周某某利用语言威胁宋某某,还对其强行搜身,取走了2300元充当车费。
一周后,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退出赃款2300元。
【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广州强迫交易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驾驶出租车送客途中,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宋某某2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抢劫罪的犯罪动机是贪图钱财,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就不会只要被害人的部分钱物而不是全部钱财,同时,被告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被害人送至目的地。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此外,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胁迫行为的强度没有达到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而是强迫交易罪。其身为出租车驾驶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无视国法,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广州强迫交易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但同时具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的性质。这是抢劫罪区分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
(2)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等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根据该司法解释,要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不仅仅要根据价格、费用是否悬殊,更要着重在手段、交易、非法占有目的上进行区分,同时注意行为有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的可能。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周某某要求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和实际费用相差较大,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周某某履行了自己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的义务;同时其言语威胁的程度并没有达到抢劫罪中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在手段行为的强度上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依法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