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单位伙同他人犯虚开发票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广州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朱某某所在的某某公司在其从事经营的过程中为逃避交税,让朱某某找赵某某为该公司虚开了3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此后朱某某多次找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到2017年年底,赵某某共为朱某某虚开了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40万元。2018年年初,虚开的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公安机关查获。
【广州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朱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广州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虚开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05条所规定的是: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找赵某某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而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虚开发票罪,是刑事明确规定的可构成单位犯罪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犯罪的成立前提是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追究单位中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05条之一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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