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网络域名是否属于财产,对其能否成立盗窃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崔某某在一次拍卖会看到冯某某以85万元拍下了AAAA.com的域名,为自己经营公司使用,便着手准备窃取冯某某所拥有的域名。崔某某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解绑该域名的绑定邮箱,并将该域名转移到自己的身份ID上。
2016年年底,崔某某将该域名出售给周某某。
2017年1月,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盗窃罪的对象不仅仅包括狭义的财物,也包括了财产性利益。刑法分则第五章在规定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时,使用的是“公私财产”一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财产利益的不断丰富,应当将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值得刑法保护的某些利益也作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从而实现刑法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本案中,盗窃的对象是网络域名。这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更重要的是域名往往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无形的商誉,拥有较高的商誉会为其所有人吸引更多的交易机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因此,行为人非法将该域名据为己有,就意味着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存在在其域名上的商业价值,而行为人又将其进行拍卖,也更说明了域名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需要刑法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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