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中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广州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原某某受人指使,驾驶装载各种品牌假烟的商务车,为他人运送货物。送货当日晚上,商务车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当地的执法人员查获, 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六十多万元。
【广州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明知是伪劣烟草制品仍帮助运输,该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六十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原某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广州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的销售金额要求需要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和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过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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