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总承包商代为支付工资的,影响分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吗?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宋某某在2015年分包了某建设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聘请了多名工人施工。
2017年中旬工程完工后,宋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多名工人工资15万余元未支付。
当地人社局责令宋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宋某某于当晚订票并在次日早上逃匿。该工程的总承包商某某有限公司代宋某某垫付工人工资。
2017年底,宋某某被抓获。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使该工程的总承包商已垫付工资款,亦不影响依法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既包括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单位。
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项目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多层关系时,在分包人经政府有关部门催告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承包人予以支付的,不影响分包人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分包人宋某某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催告后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商支付的,不影响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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