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保险诈骗罪中,没有骗得保险金的是否构成犯罪?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基本案情
陶某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一次运货的途中和与任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陶某某的货车发生侧翻,车上的货物大部分被毁损。
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陶某某持有驾驶证上标明的准驾车辆类型与实际驾驶的车辆类型不符合,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于是陶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赔偿,与事故发生时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宋某某共谋,由宋某某向交警部门和某某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请求赔偿。
经交警部门调查,查明该货车肇事时是陶某某在驾驶,并通知保险公司,陶某某和宋某某未能获得赔偿。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和宋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陶某某和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无异议,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陶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和宋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未遂),数额巨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两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某和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和宋某某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这一行为意味着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交警部门查明实际驾驶人后,两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而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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