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如何认定?
【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吴某某担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资金,经股东会集体决定,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代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共计向300余人发行股票450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万余元,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及支付代理费用。
【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且系单位犯罪;吴某某作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被告单位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某某辩称:1.国家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能否转让股权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2.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事的是正常的股权转让业务,本案应属某某股份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发行股票行为是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我国《证券法》、《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一直禁止擅自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包括擅自公开发行和变相公开发行。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主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主张于法无据。
2. 有无实施发行股票的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受让人属于不特定对象;
(2)转让股权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3)采用公开的形式转让股权;
(4)转让股权的运作模式不合规;
(5)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费用。此点可以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相区分。
综上,本案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无权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同时其通过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擅自发行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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