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受贿罪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经理,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吴某某与AA煤矿股份公司的经理任某某商议承包其该公司下的煤矿,任某某同意后,将其下经营的5号煤矿交由吴某某投资经营。
在经营不到一周后,任某某向吴某某索要现金300万元。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作为AA煤矿股份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
任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任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有误。
法院认为:任某某是AA煤矿股份公司的经理,其AA煤矿股份公司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不是国有公司,任某某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来往中索要他人贿赂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任某某的身份究竟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以刑法相关规定为准。
被告人任某某任职的AA煤矿股份公司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判定企业性质的标准应当是企业资本的性质和结构,颁发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是工商部门赋予特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应作为认定企业性质的依据。
因此,AA煤矿股份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受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而从事公务,故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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