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假冒专利罪进行刑事自诉时,需要哪些证据?
【广州假冒专利罪辩护律师、广州自诉案件律师】基本案情
郑某某认为自己是某某专利的发明人、原始权利人,在2015年郑某某完成单位交付的发明专利的任务。在2017年6月郑某某指控单位的沈某某对自己的专利初审公开书做了篡改,沈某某将自己列为专利人发明人,从而预谋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郑某某就上述情况提起刑事自诉。
【广州假冒专利罪辩护律师、广州自诉案件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自诉人郑某某诉沈某某的假冒专利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王槐安首先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
自诉人郑某某未向法院提交其系该专利权人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经解释说明郑某某仍坚持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对自诉人的郑某某起诉不予受理。
【广州假冒专利罪辩护律师、广州自诉案件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有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我国自诉案件的类型主要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郑某某首先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假冒专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至少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即1.自诉人已经取得了专利权;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假冒自诉人专利的行为。如无这两方面的证据,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本案中,自诉人郑某某完成的单位交付的职务发明任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郑某某只是发明人。因此,其并没有获得专利权,郑某某的起诉于法无据,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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