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程某某家中,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000多条,用于其网店的业务推广和广告宣传,共获利6万多元。
【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具体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关于该罪名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低谷自量刑标准: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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