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并销售假冒他人商品的,如何定罪量刑?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中旬,段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AA玩具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生产、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多种玩具、人偶等,并在该假冒的商品包装上印刷该公司的商标,使其生产的商品在外观上与AA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几乎一模一样。
2018年初,段某某的生产销售行为被发现。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对作品进行复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是被告人生产销售他人设计制造的商品,又在该商品的包装上印刷原公司商标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在本案中,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该AA公司设计的玩具、人偶等,该商品依法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受到著作权保护。被告人段某某照着该商品的样子生产销售的行为,使得两公司生产的商品有实质性相同,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侵犯AA公司的著作权,情节严重,落入刑法的规范范围,依法处以侵犯著作权犯罪。
同时,被告人段某某未经AA公司授权,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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