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贿罪中,行贿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赵某某为某某学校校园工程招标中谋取竞争优势,送给时任该学校校长朱某某民币3万元,通过朱某某给其下属“打招呼”而顺利承揽了该工程,事后为了表示感谢,赵某某又送给朱某人民币2万元。
【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法院依法判处。
赵某某以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以,赵某某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是在被追诉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行贿的涉案赃款已经被追回,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主观恶性小,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关于行贿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第13条的规定:
第10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 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 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13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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