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组织微信群抢红包,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华南刑事律师网】
基本案情
罗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纠集洪某、田某甲、邓某乙、木某某等人为代包手,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组织群内人员在微信群内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
赌博规则为固定抽头,由上一轮抢到红包末位数最小的人通过微信将赌资199元转账给代包手,代包手将其中的168元作为赌博红包再发到群里用于下一轮赌博,并依次循环,剩余款项5元归代包手、8元归群主、17元放入奖金池,用于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人以及垫付逃包的费用。
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洪某伙同罗某某收取赌资数额累计五十余万元,抽头获利十八万元;田某甲伙同罗某某收取赌资数额累计二十余万元,抽头获利六万元;邓某乙伙同罗某某收取赌资数额累计十余万元,抽头获利五万元;木某某伙同罗某某收取赌资数额累计十余万元,抽头获利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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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邓某乙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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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洪某等被告人的定性,是构成赌博罪,还是构成开设赌场罪。
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在于赌博犯罪活动的组织性、开放性和经营性。
1、组织性:对赌场的管理、控制及赌场规模等
赌博场所规模较小,社会公众认知度窄。
开设赌场犯罪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本案涉案微信群为赌博活动制定了详细规则,群主和代包手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管理严密,对于何时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员等均在群主控制和支配范围内,微信群内有数百人参与赌博,规模较大,显示出严密的组织性。
2、开放性:赌博场所的固定性,参赌人员的流动性等
本案所组建的微信群系通过网络设立的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涉案微信群在短时间内人数已扩展至数百人,组织者每次均提前将原群中所有成员拉入新建群,新的微信群在运作过程中也会不断有新人加入,赌博场所不具有隐蔽性和封闭性,而具有开放性特征。
3、经营性:较为固定的场所和人员结构等
本案中,涉案微信群虽为虚拟的网络空间,但建群的目的非常明确,组织人员前来赌博,相当于为参赌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使微信群作为一个赌博场所能够正常运行,具有经营性特征。
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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