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复制他人软件并安装插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AA广告有限公司和BB软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两公司各自员工朱某某和夏某某合作,在未经某某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该科技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AABB软件,发布公众供其免费下载。
并通过修改浏览器主页以及搜索页面,在AABB软件中分别加载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据统计,该AABB软件共计被下载20万多次。多家商业公司因此而向AA广告公司交纳广告费用300多万元。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A广告公司和BB软件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某某科技公司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某某科技公司的软件,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AA广告公司和BB软件公司辩称:自己发行的AABB软件是提供给公众免费下载的,不构成犯罪,仅是民事纠纷。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AA广告公司和BB软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虽然被告单位发布AABB软件时,是供公众免费下载的,没有直接从中营利。但是,被告单位通过修改浏览器主页以及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商业插件,获得了广告费、推广费等巨额间接收入,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营利目的。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并通过安装插件的方式,捆绑其他商业插件,以此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并获取商业公司的广告费和推广费的行为,可以认定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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