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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他人软件并安装插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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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99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06日19:07: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复制他人软件并安装插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5月至20179月期间,AA广告有限公司和BB软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两公司各自员工朱某某和夏某某合作,在未经某某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该科技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AABB软件,发布公众供其免费下载。

并通过修改浏览器主页以及搜索页面,在AABB软件中分别加载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据统计,该AABB软件共计被下载20万多次。多家商业公司因此而向AA广告公司交纳广告费用300多万元。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A广告公司和BB软件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某某科技公司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某某科技公司的软件,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AA广告公司和BB软件公司辩称:自己发行的AABB软件是提供给公众免费下载的,不构成犯罪,仅是民事纠纷。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AA广告公司和BB软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虽然被告单位发布AABB软件时,是供公众免费下载的,没有直接从中营利。但是,被告单位通过修改浏览器主页以及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商业插件,获得了广告费、推广费等巨额间接收入,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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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并通过安装插件的方式,捆绑其他商业插件,以此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并获取商业公司的广告费和推广费的行为,可以认定具有营利的目的。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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