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逮捕人大代表的程序问题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某某房地产公司经理程某某倒卖AA项目的土地因而被依法查处,在该地政法机关对其收集证据材料的过程中,程某某向当地人大常委何某某求助,并向其进行利益输送。
何某某在收到程某某多次向其赠送的礼品后,过问此事,要求当地政法机关从轻处理。
在何某某的庇护下,该地区的政法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程某某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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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接受他人贿赂,进行权钱交易,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何某某犯罪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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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告人何某某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因而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需要留意程序方面的要求。
根据《高检规则》第79条:“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因此在本案中,检察院以受贿罪的罪名对何某某立案侦查时,需要经过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将何某某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