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5日晚10点左右,程某某参加完朋友聚会,酒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途中逆行过马路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该电动车车主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与他人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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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的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注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俩。”
根据该定义,本案中肇事车俩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因而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因而本案中,行为人程某某驾驶摩托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值时,应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