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公民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崔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从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80余多条公民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开拓网店用户,投放宣传广告等业务。
2017年10月某日,崔某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经人举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公安部门出具的《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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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保护开始于2009年,即《刑法修正案 (七) 》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 (九) 》出台, 将上述两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中的信息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明确,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