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申请信用卡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姜某某在2017年6月份上旬,联系其办理假信用卡的朋友卫某某和葛某某,其二人通过冒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在AA商业银行和在BB商业银行各办理银行卡2张,后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某。
姜某某在取得假信用卡后一周内到当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其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共有四种,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该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以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使用他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为自己骗领信用卡。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卡案件解释》中规定,以他人真实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成立犯罪的,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因此,若行为人征得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义申请信用卡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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