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阎某某在AA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2017年7月某日,阎某某得知该上市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将完成资产优化重组。并准备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该AA上市公司申请的停牌的相关资料由阎某某负责整理。
2017年7月底,阎某把公司将要重组的信息告诉其朋友,要其帮助购买公司的股票,之后又将该股票卖出,两人共计获利9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作为该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阎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AA上市公司的资产优化重组,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之际,此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其通过将相关信息告知其朋友,并通过其朋友买卖证券,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内幕交易罪。
律师评析
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在发生的专业的证券交易领域的犯罪,其具有作案手法隐蔽,难以发现的特点。同时要求相关的侦办人员具有一定的金融证券知识。内幕交易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一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2)泄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使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状态;
(3)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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