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污染环境罪的从轻处罚事由
基本案情
何某某自2016年2月以来承租位于某某山村的厂房,从事电镀产品的生产加工,其加工厂没有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且未配套建设任何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直接排放。
2017年2月20日,经当地的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鉴定,何某某的加工厂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违规行为,随后,当地公安局龙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何某某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基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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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含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基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在污染环境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及时采取措施,主动缴纳生态修复款项用于环境恢复等悔罪表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