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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新闻报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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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07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17日23:09: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虚假新闻报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2月至20176月期间,黄某某在其就职的AA报社发行的《BB报》上发表了多篇针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抽逃资金”、“虚构债务”、“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文章,该报道一经发布,被多家媒体转载,在市场引发强烈轰动,导致某某科技公司的股份损失惨重,公司的商业声誉受到严重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单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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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报道。”

本案中,行为人黄某某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报道,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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