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虚假新闻报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黄某某在其就职的AA报社发行的《BB报》上发表了多篇针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抽逃资金”、“虚构债务”、“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文章,该报道一经发布,被多家媒体转载,在市场引发强烈轰动,导致某某科技公司的股份损失惨重,公司的商业声誉受到严重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单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报道。”
本案中,行为人黄某某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报道,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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