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旬,葛某某从其朋友处收购“冷冻狗肉”约40多吨,并将该冷冻狗肉销售给当地的各大饭店,共计销售金额约30多万元。
多名顾客在食用狗肉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呕吐等反应,经过医院诊断是因为服用了有毒的狗肉所致。
葛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坚持称自己对“冷冻狗肉”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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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虽然一再辩称自己对“冷冻狗肉”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并不知情。但是通过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人葛某某对其进货渠道以及狗肉来源的不正当性具有认识,同时结合该“冷冻狗肉”的进货价格与销售价格,以及同案人的供述等,可以认定被告人葛某某对于“冷冻狗肉”中含有有毒物质,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葛某某依法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律师评析
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应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货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