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包”行为非法占有财物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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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初,孙某某行至AA村时,向当地村民魏某某谎称要去看望自己的刚刚出院的朋友,并要送红包,但是身上只有零钱,希望能用零钱向魏某某某某兑换整钱。魏某某表同意,并将5000元的交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又以直接向朋友转账为由趁魏某某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假币调包换下魏某某的5000元真币,并将该5000元假币还给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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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从被告人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的意思等方面区分。
本案中,孙某某向被害人虚构用零钱兑换整钱的事实,该欺骗行为只是为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创造条件或提供掩护。被害人听信孙某某等人编造的谎言,好心帮忙换钱,是自愿交付并处分财物,并非基于孙某某虚构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最终孙某某趁被害人不备,采取调包的方式,用同等面额的假币将真币调换,最终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对此毫不知情,对被告人孙某某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故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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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首先,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将假币作为犯罪工具使用,从而窃取或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不属于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
其次,对于 “调包”行为只是为其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或提供掩护,被告人孙某某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手段是秘密窃取,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