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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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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47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05日22:35: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如何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3月上旬,葛某某作为AA航空公司的市场部的工作人员期间非法收受其朋友白某某向其给付的大量金钱,与白某某通谋,通过联系AA航空公司销售部的人员,利用该销售部门工作人员的职权采取提前告知放票信息、故意增加放票数量等方式,向特定销售代理企业大量发售低价折扣机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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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不同,只要行为人在具体市场经济活动中因收受请托人财物而利用其职务影响了交易条件的形成、影响到交易机会的选择,即可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

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虽然不具有销售机票的职权,但其可以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接触到具体负责销售机票的工作人员,通过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竞争优势,破坏了机票销售中的公平竞争环境,亦影响了本公司利益,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同时,其还接受了白某某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因此,被告人葛某某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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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应着眼于公职犯罪和非公职犯罪刑事规制的目的不同,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因而其具体的要求也不同。公职受贿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着眼于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角度,具有明显的职权性特点,而非公职受贿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着眼于犯罪发生的市场经济领域,并不专注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不强调行为人的职权性。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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