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隋某某在未经AA知名化妆品品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相应的材料,按照AA化妆品品牌的图示进行印刷,并制造相应化妆品的包装外观盒成品。
隋某某在完成印制制造包装盒后,将制造好的共计10万多个包装盒准备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在准备物流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且数量达10万多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运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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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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