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单位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周某某组织成立了A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己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5月底,BB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与周某某协议,将自己在AA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周某某,周某某同意后两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程某某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在AA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周某某,周某某在程某某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仅向其支付了100万元,其与款项承诺在一年内支付。
周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以BB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外招商投资建设BB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但实际上该项目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自己在收到他方公司支付的投资建设BB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款项后,将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程某某,其行为应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没有资金实力的情况下,收购BB科技有限公司,并虚构BB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以BB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项目的名义对外招揽投资,所骗取的资金并未用于BB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系在其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且没有为BB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因此被告人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单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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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单位犯罪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特征,即:
第一,体现单位的支配行为的意志;
第二,为单位的利益进行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周某某是以BB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行为,但是其诈骗行为是在周某某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并且所得利益没有用于BB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开发,实际上该项目并不存在。
其行为的实质是借用单位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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