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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对于“秘密窃取”的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底,何某某在AA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之后将该卡借给葛某某使用。在一次取钱的过程中,葛某某因在自助取款机上操作不当,导致被自助取款机吞卡。
葛某某无奈找何某某,希望何某某能帮助自己将银行卡领会。何某某答应后在银行柜台上将银行卡领会后,将其中的钱款取出后,将其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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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首先该银行卡是自己办理的,在取款过程中自己实际占有该银行卡;同时葛某某在拜托自己帮助领卡的时候已经预料到该钱款有损失的风险,因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首先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发觉的手段,违背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仅基于葛某某帮助领卡的请求,无权占有银行卡内的钱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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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判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主观性: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处于秘密、未被他人发现的状态,而实际他人是否知情不影响秘密窃取的认定;
(2)相对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相对人所发觉,而第三人是否发觉或知情不影响秘密窃取的认定;
(3)当场性:是指行为人在从事盗窃行为的当下自认为不会被发觉,而之后是否被受害人发觉,不影响秘密窃取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在银行柜台在未经钱款所有人葛某某同意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被告人葛某某虽然有对何某某可能盗窃其财产的的担心,但是其并未在当场发觉被告人何某某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因此不影响被告人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