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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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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6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16日23:32: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初,何某某就任AA县县委书记一职,在年底的人大会议召开时主要负责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何某某不断接到有群众举报人大代表贿选事件的发生,但何某某并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而是仅仅通过会议上强调要保障换届选举工作公正进行,未对相关的有效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2018年年底,AA县被当地新闻媒体曝光出重大贿选事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AA县县委书记,负责人大代表换届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未正确履行职能,对群众举报的人大代表贿选一事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方式,致使当地人大代表的贿选蔓延,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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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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