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公司职员以执行公司负责人指示为由从事诈骗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陈某某在就职于AA有限公司期间,虚构能够办理烟酒类商品的专卖许可证,分别向周某某、吴某某和郑某某等多名被害人收取办理专卖许可证的钱款,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该钱款汇入其名下的AA银行账户中。
2018年年初,公安机关依法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能够办理烟酒类商品的专卖许可证,向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和郑某某等人骗取办理该专卖许可证的钱款,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作为AA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是在其公司领导冯某某的指示下进行的,不存在诈骗的故意,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在向周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虚构能够烟酒类商品的专卖许可证,并要求其将办理许可证所需要的钱款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其后该钱款并未用于办理证件,而是被陈某某提现。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陈某某是否作为AA有限公司的职员,是否受其领导的指使,并不影响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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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独特的行为过程,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因此而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而取得财物,从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构帮助他人办理许可证,使得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转移财产至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得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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