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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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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32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30日23:03: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贪污罪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交通局发布公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移某某市运输总公司的资产(国有公司)。

    该运输总公司的总经理龚某某中标,与某某市运输总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由龚某某负担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出现的费用。

    事后,双方开始着手办理产权转移事宜,龚某某在原某某市运输总公司办理变更验资、注册登记成立某某市AA运输公司的过程中,拿着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费用的发票在某某市AA运输公司处进行了报销。

    之后由于突发变故,双方未完成产权转移,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对于被告人龚某某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某某市AA运输公司进行报销,所得金额的定性问题。

由于被告人龚某某与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之间签订的产权转移协议未能履行,某某市运输总公司的资产未发生转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人龚某某负责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被告人龚某某却将该费用在原某某市运输总公司处进行了报销,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龚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不存在贪污行为和贪污的故意。在办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负担,是为了成立某某市AA运输公司而发生的,故而在该公司成立后应由某某市AA运输公司承担,被告人龚某某在认为产权转移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将该部分费用通过AA运输公司,即原某某市运输总公司报销,不存在贪污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事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产权转移合同不能履行,该部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被告人龚某某不成立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处在国企改制的特殊情况下,被告人龚某某与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产权转移协议后,在认为企业转让确定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将为成立某某市AA运输公司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报销的,不属于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主观上无贪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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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对于贪污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在办理国有企业产权转移的过程中,为顺利实现有关登记手续的完成而负担的费用,最终应由设立完成的企业AA运输公司承担,而由于客观情况导致国企改制未顺利履行完毕的,从而导致出现了债务纠纷,由于被告人龚某某在报销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付出的费用时并无贪污的故意,其行为也并非是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因而被告人龚某某不成立贪污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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