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抽逃出资罪中,抽逃出资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段某某在自己没有注册资本下,试图通过骗取他人借款的方式成立AA科技有限公司。段某某通过向其朋友借款100万元,并以楚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AA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的次日,段某某便将该公司的1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出,用于归还自己之前欠下的债务。事后,段某某又再次在自己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骗取他人的借款,以楚某某名义进行了虚假增资,增资完成后,段某某再次将该笔钱款转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并在公司完成增资后又将增资抽回,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成立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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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利用他人的借款出资设立公司后,又将该笔钱款转出,用于个人还贷的行为,严重损害的公司的财产权益,严重影响交易安全,依法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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