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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胡某某在某某商场入口附近出售印制有多枚注册商标标识,正在销售的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抓获。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了10多种不同的注册商标标识,经鉴定均为伪造的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胡某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有误。自己所销售的部分商标是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不能分开认定数量。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利益,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符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
关于被告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有误,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件”为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本案中涉案的全部注册商标标识均为完整的商标图样,故应以单件标识计算数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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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示罪的件数为“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因此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胡某某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应当以完整的商标图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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