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受贿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中旬,某某市国家统计局局长的儿子蒋某某与其父亲共谋,利用其父亲任职某某市统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某某市统计局装修办公室的项目中,违反法定程序,向AA装修公司提供便利,使其承揽某某市统计局办公室的装修工作,事后,AA装修公司为表示感谢,向蒋某某及其父亲给付了100多万元的“感谢款”。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与其父亲蒋某乙共谋,利用蒋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辩称:自己不具有国有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成立受贿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与其父亲之间共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两人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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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 一般公民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事前接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将实情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不要求家属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3. 在请托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哟啊钱以请托人将财物交付给第三者时,如果第三者知情并接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虽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其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父亲共谋从事受贿行为的,属于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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