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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上旬,某某市开展道路交通改造工程,任职某某区街道管委会主任的陈某某分管其辖区内的招商引资工作,某某市街道管委会与AA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道路交通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亿元作为资金支持,并将该资金存入双方在BB银行开设的共管账户中。
2018年年初,陈某某与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赵经理合谋,将该共管账户中的资金挪至他处,双方约定所得的金额一人一半,所得资金用于投资等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成立挪用公款罪。由于在本案中陈某某和赵某某行为危害性相当,无法区分主从犯,基于司法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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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在共犯成立的问题上,一般而言,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时,应当以正犯为中心判断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然后判断教唆者与帮助者的责任内容,进而确定其触犯的罪名。
在本案中,陈某某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某共同挪用双方单位出资的共管资金的,双方均存在实行行为,均属于正犯,因而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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