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购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对外销售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初,楚某某在网上认识了经营知名白酒的徐某某,楚某某在明知徐某某所出售的知名白酒系假酒的情况下仍向其大量购进不同品牌、度数的白酒,并将其存放在老家的库房中。
事后,经他人举报,在楚某某还没有来得及销售的情况下被警方查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并准备对外销售。
主观上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在被告人楚某某准备对外销售的过程中因群众举报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属于因嫌疑人意志之外的因素而被迫导致犯罪终止的,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未遂。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