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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掌握嫌疑人犯罪线索时主动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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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10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28日19:34: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掌握嫌疑人犯罪线索时主动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


基本案情

20183月到7月间,郝某某在其位于A市的一处住宅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BB公司的许可,生产假冒BB公司注册商标的多项产品,并购买仿制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进行包装,通过网络对外进行销售。

经消费者举报,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郝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00多件,累计销售金额30多万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0多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郝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讯电话后,在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存在自首情节,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伪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依法成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就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在掌握了被告人郝某某从事犯罪行为的线索后,虽然办理了拘传手续,但是公安机关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郝某某接受讯问,郝某某在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主动到案的,应当属于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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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自首主要包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方面,其中自动投案是指: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上一条:擅自修改企业的远程遥控系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 下一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对外销售的,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