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税务所工作人员造成的税收损失尚未确定的,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王某系A市地方税务所工作人员,2015年2月至9月,负责监管、服务纳税人朱某公司申报纳税的行为及相关事项。
2015年3月5日,王某给朱某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2015年5月10日,王某下达税务检查及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朱某公司携带房产、土地等证明材料办理税款事宜,并清缴欠税。
2015年5月14日,王某将朱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的行为作出了税务检查报告,向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
2015年9月28日,王某等约谈了朱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次日,王某向朱某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缴纳土地使用税75万元。
2015年12月,公安机关以朱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为由介入调查,查获并冻结了朱某公司2000余万元的资金,后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016年8月25日,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对朱某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该公司2015年2月至9月少缴税款共计580万元,作出稽罚【2016】稽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朱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前述【2016】稽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对朱某公司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在对朱某公司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公司逃税580万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首先,王某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在分管朱某公司期间做了大量工作,数次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文书,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其次,朱某公司系欠税580万元,“欠税”不等于“损失”。最后,司法机关已冻结了该公司2000余万元的资金,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款优先权的规定,所欠税款完全能够追回。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认定:一是其在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工作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行为;二是朱某公司逃税580万元,是否已经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从查明的事实看,王某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从实际的损失结果看,认定朱某公司逃税580万元的行政行为处于诉讼过程,尚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已经产生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综上,认定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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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系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客观方面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本案中王某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件。但其严格按照税收等法律规定工作,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且A市地方税务稽查局认定朱某公司逃税580万元的行政行为正在诉讼过程中,朱某公司在王某分管期间逃税与否尚不确定。因此,王某不符合客观方面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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