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职务犯罪中,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为JT区公安派出所民警。
2019年1月胡某某到该派出所报案,指控陈某某非法倒卖外汇,李某某负责承办此案。胡某某找到李某某表示自己愿意接受陈某某给予其的钱款“赔偿”来了结此案。
李某某为达成此目的,在明知陈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向陈某某说明,除非陈某某及时向胡某某“赔偿”否则不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同时李某某在明知胡某某和陈某某之间没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帮助胡某某查询陈某某的个人财产信息,一直督促胡某某和陈某某商谈赔偿事宜,让陈某某将6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胡某某以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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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陈某某是否给予胡某某钱款与其被取保候审无关的情况下,帮助胡某某查询陈某某的财产信息,督促胡某某和陈某某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1. 被告人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办案机关在与李某某的谈话之前已经掌握了李某某犯罪的部分线索,在谈话过程中李某某就自己的行为如实进行了交代,其行为不属于自首。
2. 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虽然有悔罪表现,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李某某本身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综合案件情况不宜适用缓刑。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对于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如果嫌疑人被抓获后,所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其行为虽然不属于自首,但是可视具体情节成立坦白;或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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